特定群体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面临取证困难、诉讼能力不足等问题,存在维护权益“不会、不敢、不能”等情形。民事检察支持起诉是检察机关维护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,有助于实现当事人之间的诉权平等,保障司法公正。近年来,在最高检的指导、推动下,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得到了快速发展,成为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的重要业务之一,但源于法律规范的不明确、不健全,实践中,部分检察院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在适用范围、对象和程序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。最高检作出“一取消三不再”部署后,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任务更重、要求更高十大股票配资公司,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应准确把握支持起诉的关键环节,推动民事支持起诉工作高质量发展。
一是准确认识和把握支持起诉的范围。《民事检察部门支持起诉工作指引》(下称《工作指引》)规定了支持起诉的适用范围,主要包括劳动报酬、社会保险待遇、扶养费、赡养费等案件类型,同时,明确了支持起诉的对象范围,即农民工、老年人、残疾人、未成年人、遭受家暴妇女等特定群体。实践中,有的地方未能准确理解诉讼能力弱的特定群体的内涵,将金融机构、企业等作为支持起诉对象,存在支持起诉对象把握不准、适用范围不当的问题,影响支持起诉案件的办理质效。检察机关开展支持起诉工作应严格把握适用对象和范围,重点审查当事人是否属于特定群体,避免不当介入。所谓“特定群体”,一般是指在诉讼中经济能力、法律素养等不足,与对方当事人存在明显差距,导致其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,甚至可能因诉讼困境而影响生存或发展的当事人。例如,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中,劳动者相较于企业或用工单位,往往在报酬协商、证据收集等方面处于明显弱势。检察机关开展支持起诉能够有效弥补劳动者的诉讼能力短板,保障其基本诉权。当然,无论何种案件类型,检察机关均需全面审查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否确实受到侵害、诉讼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等关键要素,确保支持起诉工作的合法性与正当性。
二是准确认识和把握支持起诉的方式。民事诉讼实为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或特定关系人的合法权益,请求法院查明事实,并就相关权利义务作出裁判。在支持起诉案件中,检察机关既不是原告或被告,也不是第三人或诉讼代理人,因此应当秉持谦抑性原则和有限介入原则,不过多介入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。对于支持起诉的方式,《工作指引》第14条、第18条规定了提供法律咨询、协助收集证据、提出支持起诉意见书等内容,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。其一,在法律适用上的支持。检察机关在办理支持起诉案件中,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,在起诉状制作、法庭辩论、证据收集等方面提供专业的解疑和指导。基于当事人主义,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处分权,检察机关只能为其提供参考意见,不能直接为其制作法律文书。其二,在证据收集上的支持。检察机关可以指导或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,从而补强当事人在诉讼能力方面的不足。协助收集证据应秉持客观公正、必要原则,拒绝“大包大揽”或只收集有利于原告一方的证据。协助收集的证据资料也应当在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时一并移送法院,经法院庭审质证后方能作为裁判依据。其三,在诉讼程序上的支持。经审查认定符合支持起诉条件的,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支持起诉意见书。对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,申请人撤回支持起诉申请的,应当作出终结审查的决定。
三是准确认识和把握支持起诉的程序。检察机关办理支持起诉案件,须严格遵循《工作指引》中关于程序启动条件、案件受理、办理流程及答复期限等规定。在案件受理环节,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,严格规范支持起诉案件的启动方式,以当事人主动请求为基本遵循。即便发现线索后认为应当支持起诉的,检察机关也必须在征得当事人同意、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启动相关程序。同时,应准确界定案件的管辖权,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,要耐心细致地做好释法说理工作,及时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依法处理。若存在多个检察机关同时受理的情况,相关单位应通过充分协商,妥善完成案件移送工作。此外,应积极与人社部门、妇联等建立健全外部协作联动机制,通过完善线索移送渠道、建立联络员制度等,凝聚对特定群体的保护合力。进入案件审查阶段后,需要进一步明确在审查过程中可采取的工作措施,并规范相关告知程序。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工作一般限于起诉和法院受理阶段,通常不介入一审、二审、再审及执行程序。当然,生效的裁判文书确有错误的,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。此外,应着力加强支持起诉与司法救助的衔接配合,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案件,依法开展救助,切实加大对特定群体的保护力度。充分发挥民事检察和解机制的作用,探索“检察和解+司法确认”工作模式,在双方当事人均有和解意愿的情况下,积极引导、促成和解,并联系法院对和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,赋予其强制执行力,更高效地实现对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实质性保护,节约司法资源。
(作者分别系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;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一级检察官助理)
作者:徐燕 杨盛鹏新闻来源:正义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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